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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江苏省出台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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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8-04-17


近日,江苏省交通运输厅网站发布《省交通运输厅 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实施方案的通知》,全文如下。


江苏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实施方案


为贯彻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六次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73号)和《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交公路发〔2017〕173号,以下简称联合执法实施意见)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公路治超执法行为,全面推进公路治超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交通强国”重大决策部署,围绕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和“交通强省”总体要求,以服务交通运输发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目标,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杜绝多头执法和重复罚款,进一步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进一步优化道路运输与物流营商环境,进一步保护公路和桥梁基础设施安全,进一步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努力构建“体系强”、“功能强”、“服务强”、“科技强”的公路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体系。


二、工作目标


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工作呈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到2020年实现以下工作目标:

1.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省际入口、过江通道和主要节点公路超限检测站点100%覆盖;

2.省人民政府同意设立的公路超限检测站实施公安派驻联合执法;

3.公示的重点货物装载源头巡查或派驻率100%;

4.公路管理机构全面实施公路超限非现场执法;

5.公路治超联合执法处罚信息100%实施抄告,抄告的本省籍违法超限超载信息100%依法实施“一超四罚”;

6.全面落实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当事人联合惩戒机制;

7.全省干线公路超限超载率稳定控制在3%以内,因超限超载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率和死亡人数逐年下降。


三、工作任务


(一)强化超限检测站点建设与运行管理。

1.调整完善公路超限检测站点布局。结合我省道路货运流量流向、路网结构、车辆超限超载特征,以及交通运输执法场所、公路管养节点、公安检查站、交警执法服务站设置等情况,优化超限检测站、超限检测点(以下合并简称超限检测站点)布局,实现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省际入口、过江通道和主要节点全覆盖。对违法超限超载运输情形严重而未设立超限检测站点的路段,或者已有超限检测站点不适应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需要的,应当调整超限检测站点布局规划,及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2.加强公路超限检测站点建设管理。明确超限检测站点建设标准、建设时序和建设模式,按照《江苏省省级普通国省干线公路路政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确定建设经费来源,原则上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超限检测站点在规划年限内完成建设。新建、改建公路时,超限检测站点应当与公路建设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运行。有条件的超限检测站,要为驾乘人员提供加水、如厕等便民服务。

3.实施驻站联合执法。按照联合执法实施意见明确的超限检测站点设置要求,结合我省超限超载运输特征,确定驻站联合执法超限检测站点,实施公安派驻联合执法。联合执法的公安交警执法服务站、公安检查站等,实行公路管理机构执法人员派驻。高速公路联合执法站实施24小时工作制,普通公路联合执法站实施24小时值守制。

4.明确超限检测站点执法人员配备标准。超限检测站点路警联合治超执法人员必须相对固定,人员配置必须满足执法工作需要。一类超限检测站公路联合执法及辅助人员不低于15人,二类超限检测站公路联合执法及辅助人员不低于10人,实施驻站联合执法的超限检测站,公路执法人员不低于4人,公安执法人员每班不少于2人。

5.实施超限检测站点网络延伸。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驻站联合执法的超限检测站设立案件处理窗口,实施公安网络延伸,实现违法超限超载案件超限检测站内办理。公路管理机构对超限检测站点实施网络延伸,实现超限超载检测数据的“部、省、站”三级联网和超限检测站点重要节点视频监控。

6.加强超限检测站点运行管理。按照联合执法实施意见明确的称重单登记内容,在2018年6月底前对超限检测站点内称重设施全面实施改造,满足初检和复检要求。超限检测站点处理大厅重点岗位实行AB角制。超限检测站点公示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监督、执法结果、当事人权利”等相关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强化路面联合执法。

7.车货总质量超过《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的违法行为,统一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处罚和记分。对于车货总重未超过《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明确的超限超载标准但超过公路、隧道或桥梁实际限载标准的货车违法超限运输行为,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实施处罚。

8.实施驻站联合执法的超限检测站,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路面查处和引导车辆进入超限检测站,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检测车辆装载情况并监督消除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单独实施处罚和记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路管理机构执法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交警系统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和《江苏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视音频记录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执法全过程视音频记录。严禁违规收取超限检测费、停车保管费、通行费等费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单独上路检查货运车辆。

9.开展驻站联合执法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督促违法超限超载当事人将身份证、驾驶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业资格证、车辆营运证、货单等材料交公路管理机构扫描、拍照、复印留存。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联合执法实施意见明确的称重和卸载单所载明的信息,结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开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等,完整采集、登记违法超限超载运输信息,交当事人签字确认。公路管理机构对车辆及货物卸驳载前、后进行拍照留存,并按照“一案一档”的要求,对采集的上述信息进行存档。

10.未实施驻站联合执法的超限检测点,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路面查处和引导车辆进入超限检测站点,对车辆进行称重检测和监督消除违法行为,并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及时到站实施处罚和记分。

11.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制定流动检测工作方案,实行流动检测计划管理,每月排定流动检测计划,不定期联合开展流动检测。对于故意绕行逃避检测或者短途超限运输情形严重的地区,要加大联合流动检测频次,发现涉嫌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应就近引导至超限检测站接受检查处罚;距离超限检测站较远的,应当就近引导至具有停放车辆和卸载条件的超限检测点接受检查处罚。每月流动检测工作计划应分别报送上一级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同级治超办。

12.组织开展集中整治行动。针对违法超限超载运输严重的重点地区和重点路段,各执法单位要统筹执法力量开展集中整治行动。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每年联合组织1-2次全省性的集中专项整治行动。各设区市每年组织开展不少于2次的市域范围内重点地区和重点路段集中整治行动,或者联合相关市组织开展针对某一重点地区和重点路段的集中整治行动。

13.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违法超限超载的,由公安机关负责路面查处,并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通行收费公路时,该运次不得给予免收车辆通行费的政策优惠;通行非收费公路时,以批评教育为主,暂不实施处罚。


(三)强化高速公路出入口管控。

14.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制定高速公路入口安装称重检测设施实施方案,有计划地推进实施入口称重工作,并实行检测数据和收费站入口发卡系统联动管理。2018年在省际和过江通道收费站实施入口称重劝返,统一劝返标准和要求,开展劝返工作。交通流量大的收费站,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设置专用劝返车道劝返,其他收费站可采取站内调头劝返或者称重车道倒出劝返等方式。

15.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超限超载车辆称重劝返现场工作方案,制定车道拥堵疏导方案和应急预案,加强工作组织,配备充足人员,开展24小时劝返工作。

16.发现违法超限超载车辆时,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拒绝其进入高速公路行驶,并及时报告当地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由有关部门按流动联合执法程序进行处理。

17.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发现被列入我省高速公路交通运输违法“黑名单”的车辆,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及时依法查处。对未能及时查处的严重超限超载车辆,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通过非现场执法方式开展调查处理。

18.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将交通运输部通报的严重违法失信车辆和被列入我省高速公路交通运输违法“黑名单”的车辆纳入高速公路通行“黑名单”,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拒绝这类车辆驶入高速公路。


(四)强化科技应用和超限非现场执法。

19.推进基础信息共享。省级交通运输、公安机关实施货运车辆、驾驶人、道路运输企业、重点货运场站等基础信息,以及违法超限超载处罚信息的交换和共享,提高治超执法科技化和信息化水平,实现车辆轴型和装载标准自动识别、违法超限超载信息自动记录、处罚信息自动转递。

20.完善超限超载治理信息化监管网络。结合超限检测站点建设公路运输车辆动态称重检测系统,逐步实现对重要路段、节点货运车辆超限超载信息自动检测,强化对动态称重检测系统检定,满足非现场执法取证要求。完善检测区域标线、货车指引标志、信息发布设备和抓拍设备,对货运车辆实施自动检测,对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的,提示货运车辆主动进站接受检测。货运车辆驾驶人有不按规定车道行驶、套牌、遮挡号牌、冲卡、闯卡等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21.全面推进公路超限非现场执法。公路管理机构利用动态称重检测系统和计重收费站检测数据对货运车辆实施非现场执法,提升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发现率、查处率、执行率。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及其收费站应当根据公路管理机构调查取证的需要,完善计重收费系统,定期做好称重和视频监控等相关设施设备的维护升级,并协助公路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年度审验时发现存在违法超限超载行为未处理完毕的,应督促其接受处理。


(五)强化货运源头联合执法。

22.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国土管理部门、安监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对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开展全面排查,建立货运源头单位超限超载运输状况统计制度,依据货物吞吐量、违法超限超载运输情况确定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由地方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对变动企业应及时审核公布。

23.各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乡镇综合交通运输管理所会同安监部门分别负责巡查辖区内的工矿企业、重点货运站场、港口、码头,巡查次数每月不少于2次,巡查中发现货物装载源头单位为货运车辆超限超载配载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24.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对本地区人民政府公布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引导安装使用称重设备和视频监控设备。2018年底之前,各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试点确定1批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安装使用称重设备和视频监控设备,对货物装载情况实时监管。

25.各设区的市、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会同安监部门对辖区内超限超载情节较严重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进行约谈,督促货运源头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源头遏止违法超限超载运输。 


(六)强化“一超四罚”和失信联合惩戒。

26.县(市、区)级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交通运输执法大队整理汇总本地区违法超限超载“一案一档”资料,每月逐级上报至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省级交通运输、公安机关完善公路超限管理系统、运政在线系统和公安交警业务管理系统功能,实现信息的自动采集、统计、抄告、接收和反馈。

27.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汇总本省违法超限超载车辆的检测信息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罚信息,抄送车籍、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货物装载地所在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路管理机构单独实施处罚的违法超限运输行为,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汇总抄告。

28.省级交通运输、公安机关联合制定“江苏省货车超限超载源头处罚实施细则”,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对本省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货运车辆驾驶人、道路运输企业和货运场所经营者进行相应处罚。

29.实施失信联合惩戒。按照《江苏省交通运输系统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工作方案》明确的责任分工,做好十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信息汇总和报送工作,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逐级汇总上报至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涉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罚的失信信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及时提交同级公路管理机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汇总后,依照有关规定,上报交通运输部,由交通运输部在“信用交通”网站公布。


(七)强化执法协作和联动机制。

30.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建立定期会商和通报制度,按季度召开联合执法工作例会,通报工作开展情况,部署下阶段工作,并对历次会议和通报情况进行记录、存档、备查。遇到重大问题需协调解决的,应专题召开会议进行研究,推进联合执法工作的开展。

31.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立高速公路和普通公路联动执法工作机制。依托高速公路出入口和高速公路周边公路超限检测站点,定期不定期开展高速公路和普通公路治理超限超载工作联合执法,保持执法力度的协调统一。

32.全面建立省际交界地区、路段跨省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完善苏浙、苏鲁皖联合执法工作机制,推动建立苏沪、苏皖、苏鲁省际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协同兄弟省份开展省际交界治超联合执法。与外省临近的地区,每年开展跨省联合执法次数不少于1次。


(八)强化责任落实。

33.严格落实地方人民政府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主体责任。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纳入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年度工作任务实施考核。依托省治超办平台,定期通报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成效、存在问题等,压实地方人民政府和成员单位治超工作责任。

34.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应主动履职,严格执法。按照统一的认定标准和处罚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严格实施记分制度,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从业人员实施信用管理。对满足《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严格实施“一超四罚”,坚决查处违法超限超载行为。对于寻衅滋事、堵塞车道等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应依法查处。

35.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切实履行收费站现场管理主体责任,拒绝违法超限超载车辆行驶收费道路。货运车辆所有人、道路运输从业者、道路运输企业和货物装载源头单位要严格落实合法装载义务,自觉抵制违法配载和超限超载上路行驶行为。


(九)强化执法监督。

36.明确全省服务监督电话统一为12328、12389,受理投诉举报,强化行政复议、申诉渠道,依法受理、及时处理复议申请和申诉,及时查处和纠正违规执法行为,每季度对所在区域执法处罚情况进行网上公示公开,最大限度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37.加大对重点地区的督导。按照本方案制定督查计划,对各地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开展督导检查,对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在全省范围内通报。

38.承担超限超载治理职责的部门和单位,对查获的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应当倒查其所属单位或者自然人、装载货物源头或者非法改装车辆的场所等涉及单位的过错责任,相关部门未按规定履行车辆超限超载治理管理或监管职责的,追究该部门有关人员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实施公路治超工作目标考核,对公路治超工作取得成效的,予以表彰。对公路治超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各地要制定适合本地区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职责任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公路治超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重要性,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与其它重点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切实推进依法规范履行法定职责。

(二)强化执法保障。各地人民政府要进一步规范公路超限检测站人员配置标准,合理配置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将超限检测站点人员基本支出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严禁将罚没收入同部门经费保障挂钩。省级交通运输、公安机关要加大超限检测站点建设及运行经费、信息化建设经费、执法装备配置等专项经费的投入。各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年将辖区内公路超限检测站基本支出保障情况上报省交通运输厅。

(三)营造良好氛围。各地各部门要对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开展正面宣传和报道,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充分利用多种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的重要意义和成效,及时公布联合执法业务流程、行政处罚和检查清单等重点内容,鼓励社会公众加强对治超执法工作的监督,促进联合执法工作有效开展。

(四)严格文明执法。严格遵守联合执法实施意见明确的“十不准”纪律。加大明察暗访检查频率,严肃处理不规范执法行为,有效防止公路“三乱”行为的发生。对媒体曝光和群众投诉、举报的违法违规执法问题,要及时进行调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强信息报送。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畅通信息报送渠道,密切关注本地区超限超载治理联合执法工作进展情况,出现重大情况的,要及时向政府报告,并抄报上一级行业主管部门。各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附件要求,汇总本地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情况,并在每月5日前上报省交通运输厅,涉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情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及时提交同级公路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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