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公安部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一、将原第五条修改为:“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管辖。 “违法行为人在违法行为发生地以外的地方(以下统称‘处理地’)处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的,处理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协助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违法事实、代为送达法律文书、代为履行处罚告知程序,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发生地标准作出处罚决定。”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需要认定、检定的交通技术...